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人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与嘉兴范围的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聘用合同,并且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聘用合同签订时间须在项目申报前两年内(2012年1月1日之后),且申报人已在聘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为申报者提供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同时,申报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国(境)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能带动我市新兴学科、高新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涉及的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工艺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三)能引领我市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等先导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四)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扶持政策
1、入选的创新人才享受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的生活保障待遇,并给予引进的创新人才适当经费补助。补助方式为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补助20万元,第三年经考核合格后补助3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引进创新人才的科研工作条件。
2、入选的创新人才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颁发《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生活绿卡》。
3、入选的创新人才按规定同时享受我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4、入选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类)的,经市专项办审核,可直接视为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同时,按规定享受市、县(市、区)有关配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