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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9 点击数:2946

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嘉经信技装〔201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企业加快创业创新,规范市区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验收、管理等相关工作,发挥创新项目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立项应围绕制约当地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优势产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攻关、引进技术消化创新等内容,最终成果以产品形式体现。

第三条 项目申报及实施主体为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并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申报项目应单独建账。

第四条 项目产品应在我市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六条 已列入市区以上相同性质科技类计划的项目不再重复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管理各环节严格执行技术保密规定,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立项、管理和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经商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附件1)、《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2)。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一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区经商局(经发局)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盖章后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七日后,对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对已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并达到市区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条件的,视同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当年立项项目编制年度《市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区经商局(经发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从立项至验收全过程的管理、推进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并按时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和预定目标。

第十七条  列为市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自立项日期(省级工业新产品为项目备案确认日期)起二年内有效,个别技术含量高、开发难度大的项目,经企业申请,可延期一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产品技术指标达到计划任务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产品经济效益显著,在立项有效期内,销售收入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同期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的20%并达500万以上;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产业化生产的能力;

(四)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符合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项目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评价项目工艺和技术水平的先进性,项目产品投产、技术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 (见附件4-1)及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区经商局(经发局)提出验收申请。

1、列入《市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技术和工作总结(项目实施过程、投入情况、解决的技术问题、目前处于什么技术水平、项目对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等);

(3)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属特殊行业无法检测的,请说明情况并对照立项时的技术指标由用户单位出具产品使用的评价报告);

(4)所执行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二份以上有代表性的用户意见;

(6)项目产品销售明细表(见附件4-2);

(7)涉及环保的化工、造纸、印染类项目需提供环保达标证明。

2、对已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并达到市区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条件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省级工业新产品开发项目备案确认书;

(2)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及证书附件;

(3)项目产品销售明细表(见附件4-2)。

(二)预审。区经商局(经发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审核汇总盖章后与各项目的验收资料一并报市经信委。

(三)验收。市经信委根据各区上报的预审意见,集中受理项目验收,确定验收方式,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对有异议项目结合现场验收并实地审查相关资料。验收通过后核发项目验收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已立项项目,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发现评审或验收中存在违反规定的,立即取消其评审或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12〕29号)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